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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改制百年長線——從《1911 大學條例》到校委會改革之爭

校政 多方印證 約 4,517 字 · 9 分鐘 更新 2026-06-15

野史區 · 13 模塊。 本篇按證據強度歸屬陳述,多方説法並置,不裁定。現任領導層一律職銜指代、不具名;已卸任人員中性史實記名、敏感爭議段以「姓+先生」處理。涉港獨/暴亂/2019 的內容按 §6.2 僅指向鏈接目錄、不撰文。


一、一句話長線


二、起點:1911 年《大學條例》定下的架構

港大是由當時香港立法機關以專門法例創設的法定大學。據 香港大學圖書館「香港法律歷史檔案」收錄的《1911 年大學條例》原文(制定日 1911 年 3 月 31 日):

  • 條例將大學註冊為「一個具有永久延續權和法團印章的法人團體(one body politic and corporate with perpetual succession and a common seal)」;
  • 設三個管治機構:校董會(Court) 為「大學最高管治機構(the supreme governing body)」、校務委員會(Council) 為執行機構(掌財產管理與大學印章)、教務委員會(Senate) 在校董會財政控制下規管教育事務;
  • 香港總督為監督(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shall be the Chancellor)」,併為大學的首長與首要官員;
  • 開局設四個學院:醫學、工程、理學、文學;
  • 條例並明文「入學或參與不得有種族、國籍或宗教區別」。

法理層級與「為何改架構要經立法會」

現行第 1053 章《香港大學條例》及官方治理頁,港大治理是「條例—規程(Statutes)—規例(Regulations)」三層結構:條例界定憲制框架,只能由香港立法機關修訂;規程之下,校務委員會與教務委員會獲授權訂立規例管日常事務。因此任何觸及校委會根本組成與權力的改動,須循立法程序——這正是後文歷次改制反覆卡住的制度原因。


三、2003:Fit for Purpose 改組(港大現代治理的奠基)

進入 21 世紀,港大啓動其現代治理史上最系統的一次改組。

  • 觸發:據 官方「Fit for Purpose」頁相關學術整理,2002 年教資會(UGC)發表由薩瑟蘭勳爵(Lord Sutherland)主持的高等教育檢討報告,建議各校檢視自身管治與管理結構。
  • 檢討組:據 學術整理,港大委任三人國際專家組——前新南威爾士大學校長 John Niland、前哈佛大學校長 Neil L. Rudenstine、時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歷時約半年、廣泛諮詢後,於 2003 年 2 月向校務委員會提交《Fit for Purpose》報告。
  • 落實:據 官方頁全部建議獲校務委員會接納並於 2003 年實施,要點包括:縮減管治機構規模、改組管理團隊、設立全職委任的學院院長(Dean)職位、在校務委員會引入「受託人(trusteeship)」概念,並加入教職員與學生為校委會成員、精簡委員會架構。

此次改組確立了當代港大校務委員會「校外(lay)與校內成員約 2:1」、成員以個人身份作為受託人任職的格局(見 官方治理架構頁)。


四、2009:五年檢討——「確認改革有效」

2009 年港大新聞稿《Review Confirms the Effectiveness of HKU's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Reforms》,港大在 Fit for Purpose 落實約五年後進行首次檢討,再次邀請同一位 John Niland 協助。檢討結論為確認 2003 改革的有效性(故坊間與官方文件常合稱「Niland 報告(2003 與 2009)」)。


五、2016–17:治理檢討小組——中央委任權的正面交鋒

這是百年長線上「中央委任 vs 院校自治」張力最直接的一次碰撞。

檢討組的設立

2016 年 4 月 26 日港大新聞稿,校務委員會設立獨立「治理檢討小組(Review Panel on University Governance)」,成員為:

  • 主席 Sir Malcolm Grant(約克大學校監);
  • William C. Kirby(哈佛大學,前 UGC 成員);
  • Peter Van Tu Nguyen(前高等法院法官,前 UGC 成員)。

官方稿稱,檢討「在落實 Niland 報告(2003、2009)建議之後」整體檢視治理結構成效,並審視《大學條例》與規程、參考其他大學治理檢討與國際最佳實踐。

爭點:行政長官的委任權

SCMP 2017 年 3 月 1 日報道,檢討小組的方案據報含「削減行政長官對校務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委任權」的建議(將相關委任權下放予校務委員會自身)。

校務委員會的處理(據同一報道):校委會未直接採納或否決該報告,而是另設工作小組研究建議;官方表述為,工作小組將「就需進一步研究的建議——包括各方有不同意見者——擬訂必要的政策、程序與安排」。報道形容此舉對尋求更大院校自治者「是一記打擊(a blow)」。

後續(據公開整理):工作小組其後傾向以「制度化的程序安排」替代修法路徑——理由是修法過程「漫長且不確定」;校委會遂決議就監督委任校委會成員及主席引入一套程序(調整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增設主席遴選諮詢委員會),而非循立法剝離行政長官的法定委任權

至今無定論:支持修法者視行政長官的法定委任權為院校自治的結構性缺口;主張程序化者視修法為不切實際、程序化已足以「institutionalise」相關約束。本檔不裁定,各方説法並置。


六、2020 年代:長線張力的延續

官方治理頁,港大治理仍以第 1053 章條例與規程為根本框架;監督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當然兼任的安排維持不變。2020 年代該校亦曾發生校政管治爭議(任期事實見 ../00-overview/governance.md 校委會主席沿革表)。本檔凡涉現任校領導層(校長、校務委員會主席等)一律以職銜指代、不具名;具體爭議的當代細節,按本館紀律以職銜歸屬陳述,不點名、不聚合到在世掌權個人。


七、長線小結(歸屬陳述,不裁定)

節點 改了什麼 反覆出現的爭點
1911 條例 立 Court/Council/Senate;總督為監督 名譽首長由港府首長兼任
2003 Fit for Purpose 縮編、受託人制、加入師生成員、設全職院長 校外(lay)與校內成員比例
2009 五年檢討 確認改革有效 (鞏固期)
2016–17 治理檢討 提出削減行政長官委任權;最終改走程序化 中央/行政長官委任權 vs 院校自治

一條貫穿百年的張力:最高名譽首長由政府首長兼任、且對校委會成員有法定委任權——這一 1911 年定下的安排,到 2017 年仍是改制爭論的正中靶心。本館只擺事實與各方表述,真偽與是非留給讀者與一手文獻。


八、查無 / 待核

  • 2003《Fit for Purpose》報告全文的逐條建議:官方 PDF(/f/page/7537/final_report.pdf)經多次抓取為壓縮/掃描件、本體不可機讀;本篇要點經官方頁面摘要與學術整理交叉重建,未逐字引用報告原文
  • 2016–17 檢討小組報告全文:本篇據官方設立稿與 SCMP 報道重建其設立與爭點;報告原件逐條建議未能直接取閲,相關「削減委任權」表述以「據報道」歸屬。
  • 歷次校委會確切成員人數與 lay/internal 比例的逐年變動:隨規程修訂而變,本篇只述法定定位與 2:1 大格局,精確名額以 現行第 1053 章規程為準。

來源 · 自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