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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管港大——校委会构成、官委成员与校监(特首)的任命权

校政 多方印证 约 4,394 字 · 9 分钟 更新

野史区 · 13 模块。 本篇梳理制度结构(制度事实据官方来源),并置各方对「官委主导」结构的争议陈述;不裁定政治立场。现任领导层以职衔指代,不具名。


一句话结论: 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现有 24名成员(《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2026年3月现状),其中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 主席1人及成员6人,合共7席(约占总席29%);这一委任权源自港英总督制,1997年由特首无缝承继,并在历次院校自治争议中反复成为制度改革的焦点。


校监是谁?权力从哪里来?

香港大学的「校监(Chancellor)」一职,依据 《香港大学条例》(Cap. 1053) 规定,由香港行政长官当然出任。这一设计并非回归后的新创:自1912年港大建校以来,历任香港总督均以「校监」身份出任港大最高荣誉领袖,其任命校委会主席与委任校外成员的权力,亦随总督身份同步延续。1997年回归之后,该职位随政权移交,由行政长官接任;委任校委会主席的权力,亦从此落入行政长官之手,延续至今。「校监」在条例中被称为「大学首席人员(chief officer of the University)」,但实际行政职能主要由校长(President and Vice-Chancellor)执行;校监的实质权力集中体现于对校委会成员的委任。


港大校委会由哪些人组成?

港大校务委员会(University Council)是全校的最高管治机构,负责财务、人事与大学发展的最终决策权。据 官方成员名单(2026年3月版),校委会共有24名成员,组成如下:

类别 人数 产生方式
主席 1 校监(行政长官)委任
校监委任成员(校外) 6 校监(行政长官)委任,须为非大学学生或雇员
校务委员会自行委任成员(校外) 6 校委会自行委任,须为校外人士
校董会(Court)推选成员 2 校董会选举产生
当然成员 3 校长(兼首席副校长)、司库、秘书长
全职教师选出代表 4 由全职教学人员互选
全职非教学员工代表 1 由全职非教学员工互选
研究生代表 1 由全职研究生互选
合计 24

以现届(2025–2027年)为例,现任主席为黄子山先生(Peter Wong Tung-shun),由行政长官于2024年11月以「校监」身份委任,任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同批次由行政长官委任的6名校外成员分别为:李天柱先生、施宜先生、陈仲年先生、王锦培先生及翁荣吉医生(共5名,另一名较早就任)。


「官委主导」是什么意思?

将上表数字还原为比例,可以看到制度的结构性特征:校监直接委任的7席约占24席总数的29%(行政长官委任比例口径,2015年立法会答问)。若进一步将校委会自行委任的6名校外成员纳入「非内部推选」类别,则「非大学成员产生」的席位合共达15席(62.5%)。条例明确要求校外成员须为「非大学学生或雇员」——这意味着在制度设计上,校委会多数席位由校外人士把持,而校监委任的7席(含主席)处于最核心、最无须票选支撑的位置。

据政府在立法会的答问(2015年),香港八所公资大学中,各校校监(行政长官)的委任比例差异悬殊:香港演艺学院高达83.3%,中文大学仅11.5%,港大的33.3%(以21名非主席成员为基数)居于中间。政府在同一答问中表明,委任标准以「个人才能、专业经验与诚信」为据,认为此安排有助维持公共问责。批评一方则认为,由小圈子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所拥有的委任权,在结构上为政治势力进入学术管治层开了制度之门。


制度从哪里来?港英时期是怎样的?

理解今日结构,须追溯港英时期的制度源头。香港大学条例 自港大1912年建校起即规定总督为当然校监;「委任校委会主席与校外委员」的权力,亦随条例一同确立,从未经过民主投票或独立遴选机制检验。这一传统在殖民地时期的政治语境下,被视为英国王室代表对资助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的惯常安排,并无显著公众争议。1997年主权移交时,《香港大学条例》中的「总督」字样被替换为「行政长官」,条文结构基本未变,委任权力随之由总督转至行政长官,延续至今。

港大官方改革报告(2003年「与时并进」执行摘要) 曾建议在21席理想规模下,校外成员应占三分之二(约14席)、校内人员占三分之一(约7席),并建议成立提名委员会协助甄选校外委员,但未建议削减或取消校监的委任权。该报告据此被部分学者视为「在制度框架内最大化外部监督」,而非从根本上改变权力来源。


2015年风波:「官委票」如何左右一场历史性否决?

2015年港大副校长(Provost)遴选争议是「官委主导」结构在现实政治中最具争议性的一次显现。事件始末如下:

遴选委员会于2014年底全票推荐时任法律学院院长陈先生为唯一候选人。据维基百科引述的相关报道与分析,遴选委员会的推荐在港大历史上从无被校委会推翻的先例。然而校委会就候选人讨论一再延迟:2015年3月,时任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李国章先生加入校委会,成为新增官委成员;2015年6月30日,校委会以12比6票通过暂缓讨论;同年9月29日,校委会以 12比8的最终投票 否决该项任命,成为港大历史上首次否决遴选委员会推荐的案例。

就投票结构而言,据时任学生会会长披露,支持任命的8票中包括:时任校长马先生、4名教师代表及2名学生代表。换言之,「内部选出」的成员几乎全数支持,「外部委任」成员则基本反对——虽然投票采暗票进行,无法逐一核实,但这一结构已成为此后改革讨论的核心依据。

该事件直接引爆了关于「是谁在替港大做决定」的公共辩论。15名前港大教授联署声明 指校委会「大量充斥亲政府的校外委员」,违反院校自主原则。港大毕业生议会通过无约束力议案,要求修改条例,使「行政长官不得担任香港大学的校监和首席人员」;并提出若此不可行,校监角色应仅属礼仪性质。


「校监必然制」引发了哪些跨院校改革运动?

2015年的港大风波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引发了香港高等教育整体层面对「校监必然制」的系统性审视。据维基百科「香港行政长官校监必然制」条目,2016年6月17日,由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牵头,八大院校学生联同其他院校代表发起游行,明确要求废除行政长官当然担任各大学校监的制度安排。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等团体亦表态支持修改相关条例。

批评方的核心逻辑是:行政长官经由选举委员会(「小圈子」)产生,本身缺乏公众直选授权,由此衍生的委任权加诸大学管治,在制度逻辑上存在民主赤字。政府的一贯立场则是:大学接受大量公共资助,政府对院校运作负有公共问责责任,委任安排旨在将社区精英引入大学管治,而非干预学术事务。双方均有已发表的正式陈述,本篇并置,不裁定。


2003年改革报告为何未能触及委任权核心?

港大的制度改革并非从2015年才开始。港大2003年「与时并进」改革报告 是迄今最系统的一次校委会结构检讨,建议校委会理想规模为18至24人,校外成员比例维持约三分之二,并建议成立「提名委员会」协助甄选校外委员人选,提升透明度。然而报告的建议有一条隐性边界:提名委员会的职能是「为校监委任提供建议」,并非取代校监的委任权。这意味着2003年改革在程序层面强化了外部监督与透明度,但并未从权力来源层面撼动校监的核心委任地位。

这一改革取向——在既有框架内优化,而非替换委任来源——与此后历次改革讨论中「彻底废除」与「礼仪化」两种主张的落差,构成了持续张力的制度背景。从2015年毕业生议会的议案措辞,到2016年八大游行,「废除」或「礼仪化」的诉求均直指2003年改革未曾触碰的核心:委任权究竟应归属哪里?这个问题至今在条文层面仍未变更。


「官委」与「内部选出」之间的结构性张力

如前所述,现行校委会的24席中,由校监直接委任的7席(约29%)与由校委会自行委任的6席(25%),合共13席校外成员(约54%),在制度上形成多数。相对地,由大学内部教职员与学生选举产生的合共6席(25%),加上3席当然成员(校长、司库、秘书),构成「内部」来源的少数。

这一比例关系在正常运作时不显著——校委会多数决定属程序性或行政性质,官委与内部成员之间鲜有正面对立。然而,一旦出现「遴选委员会全票推荐、校委会多数否决」的情形(如2015年),这一票数分布就直接决定了结果。据政府立法会答问(2015年11月),政府强调委任标准为「才能、经验与诚信」;批评方则认为,无论标准为何,委任权本身的归属才是关键——当委任者(行政长官)与校务涉及的政治背景存在交集时,「独立性」的主张在结构上难以自证。


制度现状:委任权有没有改变?

截至本文更新日(2026年6月),《香港大学条例》(Cap. 1053) 关于校监委任的核心条款未见修订:行政长官仍以校监身份委任校委会主席及最多6名校外成员。2024年11月的最新一轮委任 即依循此机制进行,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任命现届主席及5名新成员,任期均为三年。政府同期宣布,已就港大内部运营事务成立检讨小组(由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主席组成),提出改善措施——但该小组的职权范围同样未涉及「校监委任权」本身的变更。

2015年各方提出的改革主张——废除校监必然制、礼仪化校监角色、赋予教职员学生更大遴选权——至今未在法律层面落实。制度上的这一静止,与每逢争议便重燃的公众讨论之间的落差,构成港大治理议题的持续底色。


来源 · 自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