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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管港大——校委会构成、官委成员与校监(特首)的任命权

校政 多方印证 约 11,187 字 · 23 分钟 更新

野史区 · 13 模块。 本篇梳理制度结构(制度事实据官方来源),并置各方对「官委主导」结构的争议陈述;不裁定政治立场。现任领导层以职衔指代,不具名。


一句话结论: 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现有 24名成员(《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2026年3月现状),其中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 主席1人及成员6人,合共7席(约占总席29%);这一委任权源自港英总督制,1997年由特首无缝承继,并在历次院校自治争议中反复成为制度改革的焦点。


校监是谁?权力从哪里来?

香港大学的「校监(Chancellor)」一职,依据 《香港大学条例》(Cap. 1053) 规定,由香港行政长官当然出任。这一设计并非回归后的新创:自1912年港大建校以来,历任香港总督均以「校监」身份出任港大最高荣誉领袖,其任命校委会主席与委任校外成员的权力,亦随总督身份同步延续。1997年回归之后,该职位随政权移交,由行政长官接任;委任校委会主席的权力,亦从此落入行政长官之手,延续至今。「校监」在条例中被称为「大学首席人员(chief officer of the University)」,但实际行政职能主要由校长(President and Vice-Chancellor)执行。校监的礼仪职能包括主持学位颁授典礼(Congregation)、以最高名义授予荣誉学位等,惯例上并不出席校委会日常会议。这形成一个耐人寻味的落差:校监既是名义上的最高首长,日常却几乎不介入校政;其真正分量集中在一处——对校委会主席及校外成员的委任。正因这项权力以「书面委任」而非「亲自坐镇」的方式行使,它既举足轻重,又相对低调,容易在平日被忽略,直到某次关键投票才显出其结构性重量。此外,条例另设「副校监(Pro-Chancellor)」一职协理礼仪事务,但同样不涉委任实权。


港大校委会由哪些人组成?

港大校务委员会(University Council)是全校的最高管治机构,负责财务、人事与大学发展的最终决策权。据 官方成员名单(2026年3月版),校委会共有24名成员,组成如下:

类别 人数 产生方式
主席 1 校监(行政长官)委任
校监委任成员(校外) 6 校监(行政长官)委任,须为非大学学生或雇员
校务委员会自行委任成员(校外) 6 校委会自行委任,须为校外人士
校董会(Court)推选成员 2 校董会选举产生
当然成员 3 校长(兼首席副校长)、司库、秘书长
全职教师选出代表 4 由全职教学人员互选
全职非教学员工代表 1 由全职非教学员工互选
研究生代表 1 由全职研究生互选
合计 24

以现届(2025–2027年)为例,现任主席为黄子山先生(Peter Wong Tung-shun),由行政长官于2024年11月以「校监」身份委任,任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同批次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校外成员包括李天柱先生(Simon Li,2024年12月1日起)、施宜先生(Irons Sze,同日起)、陈仲年先生(Rock Chen,2025年1月1日起)、王锦培先生(Wilfred Wong,2025年1月1日起)及翁荣吉医生(Dr Samuel Yung,2025年1月1日起),任期均为三年。政府在委任公告中形容新成员「均为社会精英,具备卓越能力与丰富经验」——这句官方措辞,恰是「以社区才俊入局」这一委任逻辑的原话表述。


校董会、教务委员会与校委会:三层机构谁说了算?

外界谈港大治理常把「校委会」当成唯一权力中心,实际上港大依《香港大学条例》设三层机构,各有边界。理解「校监委任权」的重量,须先看清这三层的分工。

校董会(Court) 是名义上的最高机构,规模庞大、职能象征性为主。据 港大校董会成员名单(2024年10月版),校董会由十余类成员构成,包括校监、副校监、校长等当然成员,3名终身校董,5名由立法会议员互选者,12名由毕业生议会(Convocation)常务委员会选出者,3名资助学校议会代表,以及由校监(行政长官)委任、上限达20名的校外校董。校董会握有制定、废除与修订大学规程(Statutes)的权力,但日常并不介入具体决策,一年通常仅开会一次。

教务委员会(Senate) 主管学术事务——课程、学位、考试、教研标准,成员以校长、各院院长及教授为主,是「学术自主」的制度载体。校监对其成员构成几无委任权,这也是为何院校自治的争论往往落在校委会而非教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Council) 才是真正的治理与财政决策核心:财务预算、重大人事、校产处置、校长遴选的最终拍板皆在此。正因权力实、席位少(仅24席),校监委任的7席在此处的权重远高于其在百余人校董会中的占比。换言之,同一项「委任权」,落在象征性的校董会里稀释无感,落在24席的校委会里则举足轻重。这一「权力集中于小机构」的结构,是理解后续历次争议的钥匙。港大治理架构自1911年《大学条例》以来的百年沿革,另见 《治理改制百年长线》


校委会到底决定什么?连校长也由它任命

要衡量24席的分量,须看清校委会手中握着哪些实权。据 港大官方治理架构说明,校委会是大学的最高管治机构,掌财政预算、校产处置、人事任免、规程订立等最终决定权;其中最具分量的一项,是校长(President and Vice-Chancellor)本人也由校委会任命——校委会负责委任校长及其他高级职员,并厘定其服务条件。

校长遴选的程序设计,正好折射出「委任权在谁手中」如何一层层传导。以2017年遴选第16任校长为例,校委会于2017年2月28日议决 分设「搜寻委员会」与「遴选委员会」:前者负责物色并初步接触人选、向后者提交搜寻报告;后者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9名从教职员、学生、校友及校委会成员中选出),负责面试与评估,在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议定唯一人选,提交校委会审议并任命

关键在最后一环:无论搜寻与遴选如何广纳内部意见,最终「审议并任命」的权力落在校委会。这意味着凡涉及大学顶层人事——校长、教务长、副校长——理论上的最后一道闸门都是这24席的多数意志。2015年副校长遴选之所以能被推翻,制度根源正在于此:遴选委员会的推荐从来只是「建议」,拍板权属校委会。当校监委任的7席(含主席)与校委会自委的6席校外成员在此汇合,一个「非内部选出」的多数便足以左右任何一项顶层任命的最终结果。


「官委主导」是什么意思?

将上表数字还原为比例,可以看到制度的结构性特征:校监直接委任的7席约占24席总数的29%(行政长官委任比例口径,2015年立法会答问)。若进一步将校委会自行委任的6名校外成员纳入「非内部推选」类别,则「非大学成员产生」的席位合共达15席(62.5%)。条例明确要求校外成员须为「非大学学生或雇员」——这意味着在制度设计上,校委会多数席位由校外人士把持,而校监委任的7席(含主席)处于最核心、最无须票选支撑的位置。

据政府在立法会的答问(2015年),香港八所公资大学中,各校校监(行政长官)的委任比例差异悬殊:香港演艺学院高达83.3%,中文大学仅11.5%,港大的33.3%(以21名非主席成员为基数)居于中间。政府在同一答问中说明其委任逻辑:以「才能、专业、经验、诚信及服务公众的承担」为遴选依据,并强调所有校委会成员须「以大学的长远最佳利益行事,同时捍卫学术自由与院校自主」。政府据此主张,鉴于院校接受大量公帑资助,委任安排是履行公共问责的正当渠道,用意在引入社区人才而非干预学术。批评一方则认为,无论个人条件如何,由小圈子选举产生、缺乏公众直选授权的行政长官所握有的委任权,在结构上已为政治势力进入学术管治层预留了制度入口。两种立场各有正式陈述,本篇并置,不裁定其是非。


放到「八大」里看:各校的校监委任权差多少?

单看港大一校的数字不易判断轻重,把它放进香港八所公帑资助大学的坐标系才见分晓。八校有一个共同点: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当然出任每一所资助大学的最高首长,并对各校管治委员会握有一定比例的委任权;但各校《条例》给校监的委任额度差异极大。

政府2015年立法会答问的口径,以校监可委任成员的比例计,香港演艺学院最高(约83.3%),香港中文大学最低(约11.5%),港大约33.3%(以21名非主席成员为基数)居中。若换一个角度看「校外人对校内人」的整体配比,则各校普遍向校外倾斜:

院校 管治委员会规模 校外(非教职员/学生)成员 校监委任比例(2015口径)
香港大学 24席 约三分之二(校外对校内约2:1) 约33.3%
香港科技大学 约27席 14名校外成员(约52%)
香港理工大学 约27席 17名校外成员(约63%)
香港中文大学 校董会(Council) 校外为主 约11.5%
香港演艺学院 约83.3%

(科大数据据 科大管治条目、理大据 理大校董会构成、中大据 中大校董会成员,可信度:多方印证;委任比例据2015年政府答问,其后个别院校条例或有微调。)

这张表要说明两点。其一,「校外成员占多数」并非港大独有,而是香港乃至英式大学治理的通例——把大学的最终决策权交给不受雇于大学的「外行成员(lay members)」,本意是隔离利益冲突、引入社会问责,让不靠大学薪水的人来监督预算与人事。其二,真正把各校区分开的,是校监(行政长官)在这批校外席位中「亲自委任」的份额:港大的33.3%既非最高亦非最低,却因港大的地位与历次风波的高能见度,成为这一议题最受注目的样本。港大官方治理页 明言其校委会由校外成员与大学成员组成、两者比例约为二比一,这一配比写在规程层面,不因某一次具体委任而松动。换言之,港大的争议从来不在「校外人是否该占多数」——这一点八校皆然——而在「这批校外人中,有多大一块由一位并非直选产生的行政首长直接点名」。


制度从哪里来?港英时期是怎样的?

理解今日结构,须追溯港英时期的制度源头。香港大学条例 自港大1912年建校起即规定总督为当然校监;「委任校委会主席与校外委员」的权力,亦随条例一同确立,从未经过民主投票或独立遴选机制检验。这一传统在殖民地时期的政治语境下,被视为英国王室代表对资助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的惯常安排,并无显著公众争议。1997年主权移交时,《香港大学条例》中的「总督」字样被替换为「行政长官」,条文结构基本未变,委任权力随之由总督转至行政长官,延续至今。

港大官方改革报告(2003年「与时并进」执行摘要) 曾建议在21席理想规模下,校外成员应占三分之二(约14席)、校内人员占三分之一(约7席),并建议成立提名委员会协助甄选校外委员,但未建议削减或取消校监的委任权。该报告据此被部分学者视为「在制度框架内最大化外部监督」,而非从根本上改变权力来源。


这套「校监—校董会—校委会」架构,是从哪种大学模式来的?

港大的三层架构并非凭空设计,而是照搬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英国「城市大学(civic university,俗称 redbrick)」的治理模板:一个礼仪性的最高首长(Chancellor)、一个庞大而象征性的校董会(Court)、一个精干而握实权的校务委员会(Council),外加一个主管学术的教务委员会(Senate)。港大1911年建校的《大学条例》即依此蓝本,把当时的港督放进「校监」这一原属英国王室代表或社会贤达的礼仪位置。在英国本土,大学校监多由退休政要、王室成员或社会名流荣誉出任,与政府现任首长脱钩,纯属礼仪;香港的特殊之处,在于把这个礼仪职位与「在任行政首长」永久绑定。

正是这一「绑定」构成了今日争议的源头。有评论指出,由现任政府首长出任大学校监,在当代大学治理中已属罕见安排,并陷入一个两难:若校监纯属礼仪,则于公共问责并无实益;若校监确对学术机构行使实权,则本身即与学术自由的原则相抵触。这段论证之所以被反复援引,是因为它点出「校监必然制」难以两全的结构困境——礼仪与实权之间,很难划出一条各方都接受的界线。支持一方则回应,委任权是公帑资助下的正当问责渠道,与「政府首长身份」并无必然的政治含义,港督时代行之近百年亦未见争议。两种立场本篇并置,不裁定其是非。港大治理架构自1911年以来的百年沿革与历次改制脉络,另见 《治理改制百年长线》


委任权究竟写在哪一层?——《条例》、规程与《行为守则》

「校监委任7席」这句话落到纸面,其实分属三个层级的文件,改动难度天差地别。理解这三层,才明白为何历次改革多在下两层打转。

最高一层是 《香港大学条例》(Cap. 1053),它界定大学的宗旨、权力与宪制架构,只能由立法会修订——这意味着「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这一权力来源,非经立法程序不能变更。第二层是大学依条例授权自订的「规程(Statutes)」,规定校委会的具体席位构成与产生方式,由大学自行制定、废除与修订;港大校委会「校外与校内成员约二比一」的配比,即写在这一层。第三层是 《校委会成员行为守则》(Code of Practice for Council Members),它不设新席位,只规范成员的行为:要求所有成员——无论由谁委任——须以大学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恪守保密、申报并回避利益冲突,并共同维护学术自由与院校自主。

这套「条例—规程—守则」的三层落差,恰好解释了2015年后各方诉求为何迟迟无法落地。优化提名程序、约束连任届数、加强保密与问责,都可由大学自订规程或守则完成,故2003年与2017年两轮改革得以推进;唯独「谁来委任」白纸黑字写在最高一层的《条例》里,一字之改都须过立法会这一关。废除校监必然制、把校监礼仪化——这些主张要动的,恰恰是三层里最难动的那一层。


2015年风波:「官委票」如何左右一场历史性否决?

2015年港大副校长(Provost)遴选争议是「官委主导」结构在现实政治中最具争议性的一次显现。事件始末如下:

遴选委员会于2014年底全票推荐时任法律学院院长陈先生为唯一候选人。据维基百科引述的相关报道与分析,遴选委员会的推荐在港大历史上从无被校委会推翻的先例。然而校委会就候选人讨论一再延迟:2015年3月,时任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李先生先生加入校委会,成为新增官委成员;2015年6月30日,校委会以12比6票通过暂缓讨论;同年9月29日,校委会以 12比8的最终投票 否决该项任命,成为港大历史上首次否决遴选委员会推荐的案例。

就投票结构而言,据时任学生会会长披露,支持任命的8票中包括:时任校长马先生、4名教师代表及2名学生代表。换言之,「内部选出」的成员几乎全数支持,「外部委任」成员则基本反对——虽然投票采暗票进行,无法逐一核实,但这一结构已成为此后改革讨论的核心依据。

该事件直接引爆了关于「是谁在替港大做决定」的公共辩论。15名前港大教授联署声明 指校委会「大量充斥亲政府的校外委员」,违反院校自主原则。港大毕业生议会通过无约束力议案,要求修改条例,使「行政长官不得担任香港大学的校监和首席人员」;并提出若此不可行,校监角色应仅属礼仪性质。

本篇只就「委任权结构如何左右投票」这一制度侧面切入;两度押后、学生冲击会议室、录音外泄与禁制令、校友会八成表态等事件全貌与各方陈述,另见专档 《2015 副校长遴选风波》


「校监必然制」引发了哪些跨院校改革运动?

2015年的港大风波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引发了香港高等教育整体层面对「校监必然制」的系统性审视。据维基百科「香港行政长官校监必然制」条目,2016年6月17日,由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牵头,八大院校学生联同其他院校代表发起游行,明确要求废除行政长官当然担任各大学校监的制度安排。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等团体亦表态支持修改相关条例。

批评方的核心逻辑是:行政长官经由选举委员会(「小圈子」)产生,本身缺乏公众直选授权,由此衍生的委任权加诸大学管治,在制度逻辑上存在民主赤字。政府的一贯立场则是:大学接受大量公共资助,政府对院校运作负有公共问责责任,委任安排旨在将社区精英引入大学管治,而非干预学术事务。双方均有已发表的正式陈述,本篇并置,不裁定。


毕业生议会:改革压力的另一条来源

在「校监委任」与「校委会自委」之外,港大治理还有一个常被忽略却制度化的声音——毕业生议会(Convocation)。据 港大毕业生议会官方页面,凡港大毕业生及部分全职教研人员皆为其当然会员,议会选出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处理日常事务,并向校董会(Court)推选代表。它无权直接任命校委会成员,却可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成为一条由校友集体表达意见、对校委会施压的制度化管道。

这条管道在2015年被推到台前。2015年9月1日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 就副校长人选进行投票:由独立核数行点票,9,298张有效票中7,821票支持将该人选推荐予校委会;同场另一项动议要求校委会须在遴选委员会作出推荐后30日内确认任命,亦获压倒性通过。这些议决对校委会均无法律约束力——这恰是问题所在:毕业生议会人数虽众,制度上却只能「表态」,无法「决定」。真正的任命权仍留在24席校委会及其背后的校监委任结构之手。

毕业生议会由此成为「委任权归属」争论中一个耐人寻味的注脚:它证明校友群体对院校自治有强烈且可量化的关切,也暴露出这种关切在现行架构下缺乏落地为决策的通道。2015年会员大会的完整经过,另见 《2015 副校长遴选风波》


2003年改革报告为何未能触及委任权核心?

港大的制度改革并非从2015年才开始。港大2003年「与时并进」改革报告 是迄今最系统的一次校委会结构检讨,建议校委会理想规模为18至24人,校外成员比例维持约三分之二,并建议成立「提名委员会」协助甄选校外委员人选,提升透明度。然而报告的建议有一条隐性边界:提名委员会的职能是「为校监委任提供建议」,并非取代校监的委任权。这意味着2003年改革在程序层面强化了外部监督与透明度,但并未从权力来源层面撼动校监的核心委任地位。

这一改革取向——在既有框架内优化,而非替换委任来源——与此后历次改革讨论中「彻底废除」与「礼仪化」两种主张的落差,构成了持续张力的制度背景。从2015年毕业生议会的议案措辞,到2016年八大游行,「废除」或「礼仪化」的诉求均直指2003年改革未曾触碰的核心:委任权究竟应归属哪里?这个问题至今在条文层面仍未变更。


2017年治理检讨小组:动了程序,绕过了权力来源

2015年风波之后,港大校委会 于2016年4月26日正式设立 一个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大学管治检讨小组(Review Panel on University Governance)」,成员为约克大学校监格兰特(Sir Malcolm Grant)、哈佛大学教授柯伟林(William Kirby)与前高等法院法官伍先生(Peter Van Tu Nguyen)。小组在2016年6月广邀校委会成员、教职员、学生与校友提交意见并举办论坛,其后向校委会提交一份 附带「附录(addendum)」的检讨报告全文。校委会另于2017年2月成立工作小组消化其建议,并于 2017年6月27日审议通过 一揽子改革,时任校委会主席称改革意在让校委会「回到长远的策略性管治」、摆脱一时的舆论纷扰。

获通过的措施集中在任期、程序与透明度三处。其一是任期上限:除校长外,任何校委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每届三年,以防个别外部委员长期盘踞。其二是定期自评:校委会须每五年就自身有效性作一次检讨,首次检讨在重组后校委会首会一年后进行。其三是提名与沟通机制:修订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由其识别校委会当下所需的技能、知识与经验组合,并新设「校委会主席事宜咨询委员会」以便与校监就主席人选沟通。校委会同时议决所有现任及未来成员须签署统一的 保密协议,违者受相应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它没有动的部分。这套2017年改革全程未触及《香港大学条例》赋予行政长官的委任权:校监仍委任主席、仍委任最多6名校外成员;新设的「咨询委员会」只是「便于与校监沟通」的辅助渠道,而非分享或收回委任决定。换言之,历经一场史上首次否决遴选推荐的风波,制度的回应仍是「优化程序、约束任期」,而非「改变谁来委任」。与2003年「与时并进」报告一脉相承,港大两轮内部检讨都停在了同一条边界前。这条百年长线上的历次改制脉络,详见 《治理改制百年长线》


2024年校长与校委会公开冲突:委任权争议的最新一幕

2015年的争议围绕「校委会否决一项人事」,2024年的冲突则倒转过来——争点变成「校委会是否可绕过校长自行安排高层人事」,把「谁有权任命」的问题从校外委员延伸到大学内部的代理副校长职位。

2024年5月起,港大校长张先生与时任校委会主席王女士就六名代理副校长的任命公开对撕:校长一方指校委会未经充分咨询、削弱其法定管理职权与「学术自主」;校委会一方则称相关管理职位长期悬空、须尽快填补。争议升级后,特区政府于2024年6月11日成立「调查研究小组」,由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主席二人组成。

该小组前后进行逾60次会晤,于2024年9月3日向校委会提交建议,认定校委会此前对代理副校长的委任「无效」,并促请校委会与管理层尽快完成教务长、副校长、秘书长及院长等高层遴选。校委会表明「完全接受」建议、将尽快落实以恢复正常运作。同年11月,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新一届校委会主席与成员,原主席任期届满离任。这一轮冲突的完整经过与各方陈述,另见专档 《校长与校委会的公开对撕》

就本篇主线而言,2024年冲突印证了同一制度逻辑:当校委会的多数意志与校长的管理判断相左时,最终由谁拍板,取决于席位分布;而政府经由校监委任权与「调查研究小组」两条渠道介入的能力,正是这一结构留下的制度接口。有关校长一职在权力结构中的历史角色,可参见 《历任校长治校角力》


「官委」与「内部选出」之间的结构性张力

如前所述,现行校委会的24席中,由校监直接委任的7席(约29%)与由校委会自行委任的6席(25%),合共13席校外成员(约54%),在制度上形成多数。相对地,由大学内部教职员与学生选举产生的合共6席(25%),加上3席当然成员(校长、司库、秘书),构成「内部」来源的少数。

这一比例关系在正常运作时不显著——校委会多数决定属程序性或行政性质,官委与内部成员之间鲜有正面对立。然而,一旦出现「遴选委员会全票推荐、校委会多数否决」的情形(如2015年),这一票数分布就直接决定了结果。据政府立法会答问(2015年11月),政府强调委任标准为「才能、经验与诚信」;批评方则认为,无论标准为何,委任权本身的归属才是关键——当委任者(行政长官)与校务涉及的政治背景存在交集时,「独立性」的主张在结构上难以自证。


制度现状:委任权有没有改变?

截至本文更新日(2026年7月),《香港大学条例》(Cap. 1053) 关于校监委任的核心条款未见修订:行政长官仍以校监身份委任校委会主席及最多6名校外成员。2024年11月的最新一轮委任 即依循此机制进行,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任命现届主席及5名新成员,任期均为三年。政府同期宣布,已就港大内部运营事务成立检讨小组(由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主席组成),提出改善措施——但该小组的职权范围同样未涉及「校监委任权」本身的变更。

2015年各方提出的改革主张——废除校监必然制、礼仪化校监角色、赋予教职员学生更大遴选权——至今未在法律层面落实。制度上的这一静止,与每逢争议便重燃的公众讨论之间的落差,构成港大治理议题的持续底色。

回看这条时间线:2003年的「与时并进」优化了外部监督,2017年的检讨约束了任期、增设了提名与沟通机制,2024年的调查研究小组厘清了一次校长与校委会的权限边界——三轮回应各有实效,却无一触碰「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主席与校外成员」这一权力来源本身。委任权是否应当改变、应当如何改变,仍是一道悬而未决的制度之问;而只要《香港大学条例》相关条文一日未改,每一次高层人事的关键投票,都会把这道问题重新摆到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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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