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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改制百年长线——从《1911 大学条例》到校委会改革之争

校政 多方印证 约 7,465 字 · 16 分钟 更新

野史区 · 13 模块。 本篇按证据强度归属陈述,多方说法并置,不裁定。现任领导层一律职衔指代、不具名;已卸任人员中性史实记名、敏感争议段以「姓+先生」处理。涉港独/暴乱/2019 的内容按 §6.2 仅指向链接目录、不撰文。


一、一句话长线


二、起点:1911 年《大学条例》定下的架构

港大是由当时香港立法机关以专门法例创设的法定大学。据 香港大学图书馆「香港法律历史档案」收录的《1911 年大学条例》原文(制定日 1911 年 3 月 31 日):

  • 条例将大学注册为「一个具有永久延续权和法团印章的法人团体(one body politic and corporate with perpetual succession and a common seal)」;
  • 设三个管治机构:校董会(Court) 为「大学最高管治机构(the supreme governing body)」、校务委员会(Council) 为执行机构(掌财产管理与大学印章)、教务委员会(Senate) 在校董会财政控制下规管教育事务;
  • 香港总督为监督(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shall be the Chancellor)」,并为大学的首长与首要官员;
  • 开局设四个学院:医学、工程、理学、文学;
  • 条例并明文「入学或参与不得有种族、国籍或宗教区别」。

法理层级与「为何改架构要经立法会」

现行第 1053 章《香港大学条例》及官方治理页,港大治理是「条例—规程(Statutes)—规例(Regulations)」三层结构:条例界定宪制框架,只能由香港立法机关修订;规程之下,校务委员会与教务委员会获授权订立规例管日常事务。因此任何触及校委会根本组成与权力的改动,须循立法程序——这正是后文历次改制反复卡住的制度原因。


三、2003:Fit for Purpose 改组(港大现代治理的奠基)

进入 21 世纪,港大启动其现代治理史上最系统的一次改组。

  • 触发:据 官方「Fit for Purpose」页相关学术整理,2002 年教资会(UGC)发表由萨瑟兰勋爵(Lord Sutherland)主持的高等教育检讨报告,建议各校检视自身管治与管理结构。
  • 检讨组:据 学术整理,港大委任三人国际专家组——前新南威尔士大学校长 John Niland、前哈佛大学校长 Neil L. Rudenstine、时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历时约半年、广泛谘询后,于 2003 年 2 月向校务委员会提交《Fit for Purpose》报告。
  • 落实:据 官方页全部建议获校务委员会接纳并于 2003 年实施,要点包括:缩减管治机构规模、改组管理团队、设立全职委任的学院院长(Dean)职位、在校务委员会引入「受托人(trusteeship)」概念,并加入教职员与学生为校委会成员、精简委员会架构。

此次改组确立了当代港大校务委员会「校外(lay)与校内成员约 2:1」、成员以个人身份作为受托人任职的格局(见 官方治理架构页)。


四、2009:五年检讨——「确认改革有效」

2009 年港大新闻稿《Review Confirms the Effectiveness of HKU's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Reforms》,港大在 Fit for Purpose 落实约五年后进行首次检讨,再次邀请同一位 John Niland 协助,以「以证据为本」方式多次到访港大、与教职员及学生等持份者会面。检讨结论为确认 2003 改革的有效性(故坊间与官方文件常合称「Niland 报告(2003 与 2009)」),并给出量化盘点:2003 年报告的 17 项建议中,11 项已完全落实,3 项经其他安排达成同等效果,余下 2 项仍在推进

检讨同时促成校委会另设一个跟进工作小组,聚焦五个具体领域:精简委员会架构、设立人力资源总监职位、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培训、整合资讯科技系统、改善内部沟通——这些多属管理执行层面的技术性调整,未再触及条例层级的权力结构,与后来 2016–17 年检讨形成对比(见下节)。


五、2016–17:治理检讨小组——中央委任权的正面交锋

这是百年长线上「中央委任 vs 院校自治」张力最直接的一次碰撞。

检讨组的设立

2016 年 4 月 26 日港大新闻稿,校务委员会设立独立「治理检讨小组(Review Panel on University Governance)」,成员为:

  • 主席 Sir Malcolm Grant(约克大学校监);
  • William C. Kirby(哈佛大学,前 UGC 成员);
  • Peter Van Tu Nguyen(前高等法院法官,前 UGC 成员)。

官方稿称,检讨「在落实 Niland 报告(2003、2009)建议之后」整体检视治理结构成效,并审视《大学条例》与规程、参考其他大学治理检讨与国际最佳实践。

争点:行政长官的委任权

SCMP 2017 年 3 月 1 日报道,检讨小组的方案据报含「削减行政长官对校务委员会成员及主席的委任权」的建议(将相关委任权下放予校务委员会自身)。

校务委员会的处理(据同一报道):校委会未直接采纳或否决该报告,而是另设工作小组研究建议;官方表述为,工作小组将「就需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包括各方有不同意见者——拟订必要的政策、程序与安排」。报道形容此举对寻求更大院校自治者「是一记打击(a blow)」。

后续(据公开整理):工作小组其后倾向以「制度化的程序安排」替代修法路径——理由是修法过程「漫长且不确定」;校委会遂决议就监督委任校委会成员及主席引入一套程序(调整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增设主席遴选谘询委员会),而非循立法剥离行政长官的法定委任权

至今无定论:支持修法者视行政长官的法定委任权为院校自治的结构性缺口;主张程序化者视修法为不切实际、程序化已足以「institutionalise」相关约束。本档不裁定,各方说法并置。

工作小组的最终安排(2017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27 日港大新闻稿,校委会最终采纳工作小组建议,确认以制定正式程序、而非修改条例的方式处理检讨小组的建议。时任校委会主席李国章的表述是:此举可让校委会「放下香港的动荡政治,专注战略治理」。落实的具体措施包括:

  • 与行政长官建立「双向沟通」的正式程序,用于校委会成员及主席的委任、以及荣誉学位人选的考虑;
  • 改革遴选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 新设「校委会主席遴选谘询委员会」,为主席人选提供制度化的谘询渠道;
  • 制定荣誉博士学位颁授指引
  • 标准化保密协议,由全体校委会成员签署承诺——工作小组在此点上明确附和检讨小组「不应有成员泄露机密」的意见(呼应 2015 年副校长遴选风波中会议录音外泄一事,详见 pro-vice-chancellor-2015.md)。

这一揽子安排至此成为「程序化路线」压倒「修法路线」的定案,此后近十年未见港大治理架构再有触及条例层级的改动,直至 2024 年人事风波重新把「行政长官委任权」推回台面(见七)。


六、校委会构成的量化画像:从 1911 二元结构到今日 24 席

1911 年条例只定了一个原则——校外与校内力量并存;一个世纪后,这个原则已经变成一份可数的名单。据 港大官方校委会成员页(2026 年 3 月版)与本站姊妹篇 council-composition-and-appointment-power.md 的核验,现行校委会共 24 席,其中:

委任渠道 席位 占比
行政长官(以校监身份)委任(含主席) 7 席 约 29%
遴选委员会 / 校委会自行委任 6 席 约 25%
教职员、学生代表及当然成员 余下约 11 席 约 46%

这份「官委约三成」的现行结构,正是 2003 年 Fit for Purpose 定下的「校外(lay)与校内成员约 2:1」大格局的延伸——三节前述及的比例原则,在 2020 年代仍是理解校委会权力分布的基本坐标。行政长官的委任权覆盖主席与半数以上校外议席,是本档第五节「削减委任权」建议未获修法采纳后,至今仍然完整保留的制度现实。逐年精确名额与历届变动,详见专篇 council-composition-and-appointment-power.md


七、2020 年代:长线张力的延续与 2024 人事风波

官方治理页,港大治理仍以第 1053 章条例与规程为根本框架;监督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当然兼任的安排维持不变。本档凡涉现任校领导层(校长、校务委员会主席等)一律以职衔指代、不具名;已卸任人员之敏感争议段,按本馆纪律以「姓+先生/女士」处理,不聚合到在世掌权个人。

2024 年 5–9 月:校长与校委会主席的公开对撕

2024 年,第五节所述「程序化路线」运作近十年后首度出现明显摩擦。据本站专篇 zhang-xiang-council-clash-2024.md 的梳理:校长张先生与时任校委会主席王女士,就六至七个代理副校长职位的任命程序公开争执——张先生指校委会绕过其人事建议权、削弱「百年学术自主」,校委会一方则反指管理层长期未填补相关职位、程序有失当之处。

特区政府介入:据 2024 年 9 月 3 日政府新闻公报,港府设立的「调查研究小组」向校委会提交建议,认定相关人事任命安排存在瑕疵;港大校长就调查结果发表的声明显示校方「完全接受」小组建议。这是本档第五节所述「以正式程序处理、而非诉诸修法」路线自 2017 年确立以来,首次由校外(政府层面)设立专责小组直接介入个案,而非仅停留在委任权的制度设计层面——争议解决的方式本身,仍循着第五节定下的「程序化」轨道,而非重启修法。

2024–25 年校委会换届

2024 年 11 月 27 日政府新闻公报,因六名校委会成员任期于当年底届满,行政长官行使校监委任权,以新任命填补全部六个议席(其中现任校委会主席一职任期三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官方表述称此举为治理带来「新的视角与动力」。这次整批换届,是 1911 年条例定下、2017 年确认保留的「校监委任权」在近年最完整的一次实际行使——第六节所列的 7 个官委议席(含主席),在这一轮几乎同步换新。

至此,百年长线上的张力仍未有制度性改变:监督(校监)由行政长官当然兼任、并对校委会主席及多数校外议席握有法定委任权——这一 1911 年的安排,历经 2003、2009、2016–17 三轮检讨与 2024 年的人事风波,实质结构维持原样,变的只是围绕它的程序与个案。


八、长线小结(归属陈述,不裁定)

节点 改了什么 反复出现的争点
1911 条例 立 Court/Council/Senate;总督为监督 名誉首长由港府首长兼任
2003 Fit for Purpose 缩编、受托人制、加入师生成员、设全职院长 校外(lay)与校内成员比例
2009 五年检讨 确认改革有效;17 项建议中 11 项落实 (巩固期)
2016–17 治理检讨 提出削减行政长官委任权;最终改走程序化 中央/行政长官委任权 vs 院校自治
2017 年 6 月工作小组定案 双向沟通程序、主席遴选谘询委员会、保密协议 委任权保留、程序取代修法
2024 人事风波 政府设调查研究小组介入个案 校长人事建议权 vs 校委会决定权
2024–25 校委会换届 六席同步换新、委任权完整行使 校监委任权的实际规模

一条贯穿百年的张力:最高名誉首长由政府首长兼任、且对校委会成员有法定委任权——这一 1911 年定下的安排,到 2017 年仍是改制争论的正中靶心,到 2024–25 年的人事风波与换届中依然完整可见。本馆只摆事实与各方表述,真伪与是非留给读者与一手文献。


九、查无 / 待核

  • 2003《Fit for Purpose》报告全文的逐条建议:官方 PDF(/f/page/7537/final_report.pdf)经多次抓取为压缩/扫描件、本体不可机读;本篇要点经官方页面摘要与学术整理交叉重建,未逐字引用报告原文
  • 2016–17 检讨小组报告全文(Grant/Kirby/Nguyen):本篇据官方设立稿、2017 年 6 月工作小组定案稿与 SCMP 报道重建其设立、争点与最终安排;官方报告 PDF 经抓取为扫描/加密格式、本体不可机读,报告逐条建议原文未能直接取阅,相关「削减委任权」表述仍以「据报道」归属。
  • 历次校委会确切成员人数与 lay/internal 比例的逐年变动:随规程修订而变,本篇只述法定定位、2:1 大格局与现行 24 席的官委约三成结构,精确名额以 现行第 1053 章规程为准,逐届变动详见 council-composition-and-appointment-power.md
  • 2024 年人事风波的具体指控与反驳细节:本档只述其作为「制度改制长线」上的一个节点;完整的时间线、双方声明原文与多方评论并置,见专篇 zhang-xiang-council-clash-2024.md,不在此重复。

来源 · 自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