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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管港大——校委會構成、官委成員與校監(特首)的任命權

校政 多方印證 約 11,187 字 · 23 分鐘 更新

野史區 · 13 模塊。 本篇梳理制度結構(制度事實據官方來源),並置各方對「官委主導」結構的爭議陳述;不裁定政治立場。現任領導層以職銜指代,不具名。


一句話結論: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現有 24名成員(《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2026年3月現狀),其中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委任 主席1人及成員6人,合共7席(約佔總席29%);這一委任權源自港英總督制,1997年由特首無縫承繼,並在歷次院校自治爭議中反覆成為制度改革的焦點。


校監是誰?權力從哪裏來?

香港大學的「校監(Chancellor)」一職,依據 《香港大學條例》(Cap. 1053) 規定,由香港行政長官當然出任。這一設計並非迴歸後的新創:自1912年港大建校以來,歷任香港總督均以「校監」身份出任港大最高榮譽領袖,其任命校委會主席與委任校外成員的權力,亦隨總督身份同步延續。1997年迴歸之後,該職位隨政權移交,由行政長官接任;委任校委會主席的權力,亦從此落入行政長官之手,延續至今。「校監」在條例中被稱為「大學首席人員(chief officer of the University)」,但實際行政職能主要由校長(President and Vice-Chancellor)執行。校監的禮儀職能包括主持學位頒授典禮(Congregation)、以最高名義授予榮譽學位等,慣例上並不出席校委會日常會議。這形成一個耐人尋味的落差:校監既是名義上的最高首長,日常卻幾乎不介入校政;其真正分量集中在一處——對校委會主席及校外成員的委任。正因這項權力以「書面委任」而非「親自坐鎮」的方式行使,它既舉足輕重,又相對低調,容易在平日被忽略,直到某次關鍵投票才顯出其結構性重量。此外,條例另設「副校監(Pro-Chancellor)」一職協理禮儀事務,但同樣不涉委任實權。


港大校委會由哪些人組成?

港大校務委員會(University Council)是全校的最高管治機構,負責財務、人事與大學發展的最終決策權。據 官方成員名單(2026年3月版),校委會共有24名成員,組成如下:

類別 人數 產生方式
主席 1 校監(行政長官)委任
校監委任成員(校外) 6 校監(行政長官)委任,須為非大學學生或僱員
校務委員會自行委任成員(校外) 6 校委會自行委任,須為校外人士
校董會(Court)推選成員 2 校董會選舉產生
當然成員 3 校長(兼首席副校長)、司庫、秘書長
全職教師選出代表 4 由全職教學人員互選
全職非教學員工代表 1 由全職非教學員工互選
研究生代表 1 由全職研究生互選
合計 24

以現屆(2025–2027年)為例,現任主席為黃子山先生(Peter Wong Tung-shun),由行政長官於2024年11月以「校監」身份委任,任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同批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校外成員包括李天柱先生(Simon Li,2024年12月1日起)、施宜先生(Irons Sze,同日起)、陳仲年先生(Rock Chen,2025年1月1日起)、王錦培先生(Wilfred Wong,2025年1月1日起)及翁榮吉醫生(Dr Samuel Yung,2025年1月1日起),任期均為三年。政府在委任公告中形容新成員「均為社會精英,具備卓越能力與豐富經驗」——這句官方措辭,恰是「以社區才俊入局」這一委任邏輯的原話表述。


校董會、教務委員會與校委會:三層機構誰説了算?

外界談港大治理常把「校委會」當成唯一權力中心,實際上港大依《香港大學條例》設三層機構,各有邊界。理解「校監委任權」的重量,須先看清這三層的分工。

校董會(Court) 是名義上的最高機構,規模龐大、職能象徵性為主。據 港大校董會成員名單(2024年10月版),校董會由十餘類成員構成,包括校監、副校監、校長等當然成員,3名終身校董,5名由立法會議員互選者,12名由畢業生議會(Convocation)常務委員會選出者,3名資助學校議會代表,以及由校監(行政長官)委任、上限達20名的校外校董。校董會握有制定、廢除與修訂大學規程(Statutes)的權力,但日常並不介入具體決策,一年通常僅開會一次。

教務委員會(Senate) 主管學術事務——課程、學位、考試、教研標準,成員以校長、各院院長及教授為主,是「學術自主」的制度載體。校監對其成員構成幾無委任權,這也是為何院校自治的爭論往往落在校委會而非教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Council) 才是真正的治理與財政決策核心:財務預算、重大人事、校產處置、校長遴選的最終拍板皆在此。正因權力實、席位少(僅24席),校監委任的7席在此處的權重遠高於其在百餘人校董會中的佔比。換言之,同一項「委任權」,落在象徵性的校董會裏稀釋無感,落在24席的校委會裏則舉足輕重。這一「權力集中於小機構」的結構,是理解後續歷次爭議的鑰匙。港大治理架構自1911年《大學條例》以來的百年沿革,另見 《治理改制百年長線》


校委會到底決定什麼?連校長也由它任命

要衡量24席的分量,須看清校委會手中握着哪些實權。據 港大官方治理架構説明,校委會是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掌財政預算、校產處置、人事任免、規程訂立等最終決定權;其中最具分量的一項,是校長(President and Vice-Chancellor)本人也由校委會任命——校委會負責委任校長及其他高級職員,並釐定其服務條件。

校長遴選的程序設計,正好折射出「委任權在誰手中」如何一層層傳導。以2017年遴選第16任校長為例,校委會於2017年2月28日議決 分設「搜尋委員會」與「遴選委員會」:前者負責物色並初步接觸人選、向後者提交搜尋報告;後者由11名成員組成(其中9名從教職員、學生、校友及校委會成員中選出),負責面試與評估,在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議定唯一人選,提交校委會審議並任命

關鍵在最後一環:無論搜尋與遴選如何廣納內部意見,最終「審議並任命」的權力落在校委會。這意味着凡涉及大學頂層人事——校長、教務長、副校長——理論上的最後一道閘門都是這24席的多數意志。2015年副校長遴選之所以能被推翻,制度根源正在於此:遴選委員會的推薦從來只是「建議」,拍板權屬校委會。當校監委任的7席(含主席)與校委會自委的6席校外成員在此匯合,一個「非內部選出」的多數便足以左右任何一項頂層任命的最終結果。


「官委主導」是什麼意思?

將上表數字還原為比例,可以看到制度的結構性特徵:校監直接委任的7席約佔24席總數的29%(行政長官委任比例口徑,2015年立法會答問)。若進一步將校委會自行委任的6名校外成員納入「非內部推選」類別,則「非大學成員產生」的席位合共達15席(62.5%)。條例明確要求校外成員須為「非大學學生或僱員」——這意味着在制度設計上,校委會多數席位由校外人士把持,而校監委任的7席(含主席)處於最核心、最無須票選支撐的位置。

據政府在立法會的答問(2015年),香港八所公資大學中,各校校監(行政長官)的委任比例差異懸殊:香港演藝學院高達83.3%,中文大學僅11.5%,港大的33.3%(以21名非主席成員為基數)居於中間。政府在同一答問中説明其委任邏輯:以「才能、專業、經驗、誠信及服務公眾的承擔」為遴選依據,並強調所有校委會成員須「以大學的長遠最佳利益行事,同時捍衞學術自由與院校自主」。政府據此主張,鑑於院校接受大量公帑資助,委任安排是履行公共問責的正當渠道,用意在引入社區人才而非干預學術。批評一方則認為,無論個人條件如何,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缺乏公眾直選授權的行政長官所握有的委任權,在結構上已為政治勢力進入學術管治層預留了制度入口。兩種立場各有正式陳述,本篇並置,不裁定其是非。


放到「八大」裏看:各校的校監委任權差多少?

單看港大一校的數字不易判斷輕重,把它放進香港八所公帑資助大學的座標系才見分曉。八校有一個共同點: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當然出任每一所資助大學的最高首長,並對各校管治委員會握有一定比例的委任權;但各校《條例》給校監的委任額度差異極大。

政府2015年立法會答問的口徑,以校監可委任成員的比例計,香港演藝學院最高(約83.3%),香港中文大學最低(約11.5%),港大約33.3%(以21名非主席成員為基數)居中。若換一個角度看「校外人對校內人」的整體配比,則各校普遍向校外傾斜:

院校 管治委員會規模 校外(非教職員/學生)成員 校監委任比例(2015口徑)
香港大學 24席 約三分之二(校外對校內約2:1) 約33.3%
香港科技大學 約27席 14名校外成員(約52%)
香港理工大學 約27席 17名校外成員(約63%)
香港中文大學 校董會(Council) 校外為主 約11.5%
香港演藝學院 約83.3%

(科大數據據 科大管治條目、理大據 理大校董會構成、中大據 中大校董會成員,可信度:多方印證;委任比例據2015年政府答問,其後個別院校條例或有微調。)

這張表要説明兩點。其一,「校外成員佔多數」並非港大獨有,而是香港乃至英式大學治理的通例——把大學的最終決策權交給不受僱於大學的「外行成員(lay members)」,本意是隔離利益衝突、引入社會問責,讓不靠大學薪水的人來監督預算與人事。其二,真正把各校區分開的,是校監(行政長官)在這批校外席位中「親自委任」的份額:港大的33.3%既非最高亦非最低,卻因港大的地位與歷次風波的高能見度,成為這一議題最受注目的樣本。港大官方治理頁 明言其校委會由校外成員與大學成員組成、兩者比例約為二比一,這一配比寫在規程層面,不因某一次具體委任而鬆動。換言之,港大的爭議從來不在「校外人是否該佔多數」——這一點八校皆然——而在「這批校外人中,有多大一塊由一位並非直選產生的行政首長直接點名」。


制度從哪裏來?港英時期是怎樣的?

理解今日結構,須追溯港英時期的制度源頭。香港大學條例 自港大1912年建校起即規定總督為當然校監;「委任校委會主席與校外委員」的權力,亦隨條例一同確立,從未經過民主投票或獨立遴選機制檢驗。這一傳統在殖民地時期的政治語境下,被視為英國王室代表對資助機構履行監督責任的慣常安排,並無顯著公眾爭議。1997年主權移交時,《香港大學條例》中的「總督」字樣被替換為「行政長官」,條文結構基本未變,委任權力隨之由總督轉至行政長官,延續至今。

港大官方改革報告(2003年「與時並進」執行摘要) 曾建議在21席理想規模下,校外成員應占三分之二(約14席)、校內人員佔三分之一(約7席),並建議成立提名委員會協助甄選校外委員,但未建議削減或取消校監的委任權。該報告據此被部分學者視為「在制度框架內最大化外部監督」,而非從根本上改變權力來源。


這套「校監—校董會—校委會」架構,是從哪種大學模式來的?

港大的三層架構並非憑空設計,而是照搬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英國「城市大學(civic university,俗稱 redbrick)」的治理模板:一個禮儀性的最高首長(Chancellor)、一個龐大而象徵性的校董會(Court)、一個精幹而握實權的校務委員會(Council),外加一個主管學術的教務委員會(Senate)。港大1911年建校的《大學條例》即依此藍本,把當時的港督放進「校監」這一原屬英國王室代表或社會賢達的禮儀位置。在英國本土,大學校監多由退休政要、王室成員或社會名流榮譽出任,與政府現任首長脱鈎,純屬禮儀;香港的特殊之處,在於把這個禮儀職位與「在任行政首長」永久綁定。

正是這一「綁定」構成了今日爭議的源頭。有評論指出,由現任政府首長出任大學校監,在當代大學治理中已屬罕見安排,並陷入一個兩難:若校監純屬禮儀,則於公共問責並無實益;若校監確對學術機構行使實權,則本身即與學術自由的原則相牴觸。這段論證之所以被反覆援引,是因為它點出「校監必然制」難以兩全的結構困境——禮儀與實權之間,很難劃出一條各方都接受的界線。支持一方則回應,委任權是公帑資助下的正當問責渠道,與「政府首長身份」並無必然的政治含義,港督時代行之近百年亦未見爭議。兩種立場本篇並置,不裁定其是非。港大治理架構自1911年以來的百年沿革與歷次改制脈絡,另見 《治理改制百年長線》


委任權究竟寫在哪一層?——《條例》、規程與《行為守則》

「校監委任7席」這句話落到紙面,其實分屬三個層級的文件,改動難度天差地別。理解這三層,才明白為何歷次改革多在下兩層打轉。

最高一層是 《香港大學條例》(Cap. 1053),它界定大學的宗旨、權力與憲制架構,只能由立法會修訂——這意味着「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委任」這一權力來源,非經立法程序不能變更。第二層是大學依條例授權自訂的「規程(Statutes)」,規定校委會的具體席位構成與產生方式,由大學自行制定、廢除與修訂;港大校委會「校外與校內成員約二比一」的配比,即寫在這一層。第三層是 《校委會成員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 for Council Members),它不設新席位,只規範成員的行為:要求所有成員——無論由誰委任——須以大學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恪守保密、申報並回避利益衝突,並共同維護學術自由與院校自主。

這套「條例—規程—守則」的三層落差,恰好解釋了2015年後各方訴求為何遲遲無法落地。優化提名程序、約束連任屆數、加強保密與問責,都可由大學自訂規程或守則完成,故2003年與2017年兩輪改革得以推進;唯獨「誰來委任」白紙黑字寫在最高一層的《條例》裏,一字之改都須過立法會這一關。廢除校監必然制、把校監禮儀化——這些主張要動的,恰恰是三層裏最難動的那一層。


2015年風波:「官委票」如何左右一場歷史性否決?

2015年港大副校長(Provost)遴選爭議是「官委主導」結構在現實政治中最具爭議性的一次顯現。事件始末如下:

遴選委員會於2014年底全票推薦時任法律學院院長陳先生為唯一候選人。據維基百科引述的相關報道與分析,遴選委員會的推薦在港大歷史上從無被校委會推翻的先例。然而校委會就候選人討論一再延遲:2015年3月,時任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委任李先生先生加入校委會,成為新增官委成員;2015年6月30日,校委會以12比6票通過暫緩討論;同年9月29日,校委會以 12比8的最終投票 否決該項任命,成為港大歷史上首次否決遴選委員會推薦的案例。

就投票結構而言,據時任學生會會長披露,支持任命的8票中包括:時任校長馬先生、4名教師代表及2名學生代表。換言之,「內部選出」的成員幾乎全數支持,「外部委任」成員則基本反對——雖然投票採暗票進行,無法逐一核實,但這一結構已成為此後改革討論的核心依據。

該事件直接引爆了關於「是誰在替港大做決定」的公共辯論。15名前港大教授聯署聲明 指校委會「大量充斥親政府的校外委員」,違反院校自主原則。港大畢業生議會通過無約束力議案,要求修改條例,使「行政長官不得擔任香港大學的校監和首席人員」;並提出若此不可行,校監角色應僅屬禮儀性質。

本篇只就「委任權結構如何左右投票」這一制度側面切入;兩度押後、學生衝擊會議室、錄音外泄與禁制令、校友會八成表態等事件全貌與各方陳述,另見專檔 《2015 副校長遴選風波》


「校監必然制」引發了哪些跨院校改革運動?

2015年的港大風波並非孤立事件,而是引發了香港高等教育整體層面對「校監必然制」的系統性審視。據維基百科「香港行政長官校監必然制」條目,2016年6月17日,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牽頭,八大院校學生聯同其他院校代表發起遊行,明確要求廢除行政長官當然擔任各大學校監的制度安排。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等團體亦表態支持修改相關條例。

批評方的核心邏輯是:行政長官經由選舉委員會(「小圈子」)產生,本身缺乏公眾直選授權,由此衍生的委任權加諸大學管治,在制度邏輯上存在民主赤字。政府的一貫立場則是:大學接受大量公共資助,政府對院校運作負有公共問責責任,委任安排旨在將社區精英引入大學管治,而非干預學術事務。雙方均有已發表的正式陳述,本篇並置,不裁定。


畢業生議會:改革壓力的另一條來源

在「校監委任」與「校委會自委」之外,港大治理還有一個常被忽略卻制度化的聲音——畢業生議會(Convocation)。據 港大畢業生議會官方頁面,凡港大畢業生及部分全職教研人員皆為其當然會員,議會選出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處理日常事務,並向校董會(Court)推選代表。它無權直接任命校委會成員,卻可召開會員大會、通過決議,成為一條由校友集體表達意見、對校委會施壓的制度化管道。

這條管道在2015年被推到台前。2015年9月1日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 就副校長人選進行投票:由獨立核數行點票,9,298張有效票中7,821票支持將該人選推薦予校委會;同場另一項動議要求校委會須在遴選委員會作出推薦後30日內確認任命,亦獲壓倒性通過。這些議決對校委會均無法律約束力——這恰是問題所在:畢業生議會人數雖眾,制度上卻只能「表態」,無法「決定」。真正的任命權仍留在24席校委會及其背後的校監委任結構之手。

畢業生議會由此成為「委任權歸屬」爭論中一個耐人尋味的註腳:它證明校友羣體對院校自治有強烈且可量化的關切,也暴露出這種關切在現行架構下缺乏落地為決策的通道。2015年會員大會的完整經過,另見 《2015 副校長遴選風波》


2003年改革報告為何未能觸及委任權核心?

港大的制度改革並非從2015年才開始。港大2003年「與時並進」改革報告 是迄今最系統的一次校委會結構檢討,建議校委會理想規模為18至24人,校外成員比例維持約三分之二,並建議成立「提名委員會」協助甄選校外委員人選,提升透明度。然而報告的建議有一條隱性邊界:提名委員會的職能是「為校監委任提供建議」,並非取代校監的委任權。這意味着2003年改革在程序層面強化了外部監督與透明度,但並未從權力來源層面撼動校監的核心委任地位。

這一改革取向——在既有框架內優化,而非替換委任來源——與此後歷次改革討論中「徹底廢除」與「禮儀化」兩種主張的落差,構成了持續張力的制度背景。從2015年畢業生議會的議案措辭,到2016年八大遊行,「廢除」或「禮儀化」的訴求均直指2003年改革未曾觸碰的核心:委任權究竟應歸屬哪裏?這個問題至今在條文層面仍未變更。


2017年治理檢討小組:動了程序,繞過了權力來源

2015年風波之後,港大校委會 於2016年4月26日正式設立 一個由外部專家組成的「大學管治檢討小組(Review Panel on University Governance)」,成員為約克大學校監格蘭特(Sir Malcolm Grant)、哈佛大學教授柯偉林(William Kirby)與前高等法院法官伍先生(Peter Van Tu Nguyen)。小組在2016年6月廣邀校委會成員、教職員、學生與校友提交意見並舉辦論壇,其後向校委會提交一份 附帶「附錄(addendum)」的檢討報告全文。校委會另於2017年2月成立工作小組消化其建議,並於 2017年6月27日審議通過 一攬子改革,時任校委會主席稱改革意在讓校委會「回到長遠的策略性管治」、擺脱一時的輿論紛擾。

獲通過的措施集中在任期、程序與透明度三處。其一是任期上限:除校長外,任何校委會成員連任不得超過三屆、每屆三年,以防個別外部委員長期盤踞。其二是定期自評:校委會須每五年就自身有效性作一次檢討,首次檢討在重組後校委會首會一年後進行。其三是提名與溝通機制:修訂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由其識別校委會當下所需的技能、知識與經驗組合,並新設「校委會主席事宜諮詢委員會」以便與校監就主席人選溝通。校委會同時議決所有現任及未來成員須簽署統一的 保密協議,違者受相應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它沒有動的部分。這套2017年改革全程未觸及《香港大學條例》賦予行政長官的委任權:校監仍委任主席、仍委任最多6名校外成員;新設的「諮詢委員會」只是「便於與校監溝通」的輔助渠道,而非分享或收回委任決定。換言之,歷經一場史上首次否決遴選推薦的風波,制度的回應仍是「優化程序、約束任期」,而非「改變誰來委任」。與2003年「與時並進」報告一脈相承,港大兩輪內部檢討都停在了同一條邊界前。這條百年長線上的歷次改制脈絡,詳見 《治理改制百年長線》


2024年校長與校委會公開衝突:委任權爭議的最新一幕

2015年的爭議圍繞「校委會否決一項人事」,2024年的衝突則倒轉過來——爭點變成「校委會是否可繞過校長自行安排高層人事」,把「誰有權任命」的問題從校外委員延伸到大學內部的代理副校長職位。

2024年5月起,港大校長張先生與時任校委會主席王女士就六名代理副校長的任命公開對撕:校長一方指校委會未經充分諮詢、削弱其法定管理職權與「學術自主」;校委會一方則稱相關管理職位長期懸空、須儘快填補。爭議升級後,特區政府於2024年6月11日成立「調查研究小組」,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二人組成。

該小組前後進行逾60次會晤,於2024年9月3日向校委會提交建議,認定校委會此前對代理副校長的委任「無效」,並促請校委會與管理層儘快完成教務長、副校長、秘書長及院長等高層遴選。校委會表明「完全接受」建議、將盡快落實以恢復正常運作。同年11月,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委任新一屆校委會主席與成員,原主席任期屆滿離任。這一輪衝突的完整經過與各方陳述,另見專檔 《校長與校委會的公開對撕》

就本篇主線而言,2024年衝突印證了同一制度邏輯:當校委會的多數意志與校長的管理判斷相左時,最終由誰拍板,取決於席位分佈;而政府經由校監委任權與「調查研究小組」兩條渠道介入的能力,正是這一結構留下的制度接口。有關校長一職在權力結構中的歷史角色,可參見 《歷任校長治校角力》


「官委」與「內部選出」之間的結構性張力

如前所述,現行校委會的24席中,由校監直接委任的7席(約29%)與由校委會自行委任的6席(25%),合共13席校外成員(約54%),在制度上形成多數。相對地,由大學內部教職員與學生選舉產生的合共6席(25%),加上3席當然成員(校長、司庫、秘書),構成「內部」來源的少數。

這一比例關係在正常運作時不顯著——校委會多數決定屬程序性或行政性質,官委與內部成員之間鮮有正面對立。然而,一旦出現「遴選委員會全票推薦、校委會多數否決」的情形(如2015年),這一票數分佈就直接決定了結果。據政府立法會答問(2015年11月),政府強調委任標準為「才能、經驗與誠信」;批評方則認為,無論標準為何,委任權本身的歸屬才是關鍵——當委任者(行政長官)與校務涉及的政治背景存在交集時,「獨立性」的主張在結構上難以自證。


制度現狀:委任權有沒有改變?

截至本文更新日(2026年7月),《香港大學條例》(Cap. 1053) 關於校監委任的核心條款未見修訂:行政長官仍以校監身份委任校委會主席及最多6名校外成員。2024年11月的最新一輪委任 即依循此機制進行,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任命現屆主席及5名新成員,任期均為三年。政府同期宣佈,已就港大內部運營事務成立檢討小組(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組成),提出改善措施——但該小組的職權範圍同樣未涉及「校監委任權」本身的變更。

2015年各方提出的改革主張——廢除校監必然制、禮儀化校監角色、賦予教職員學生更大遴選權——至今未在法律層面落實。制度上的這一靜止,與每逢爭議便重燃的公眾討論之間的落差,構成港大治理議題的持續底色。

回看這條時間線:2003年的「與時並進」優化了外部監督,2017年的檢討約束了任期、增設了提名與溝通機制,2024年的調查研究小組釐清了一次校長與校委會的權限邊界——三輪迴應各有實效,卻無一觸碰「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委任主席與校外成員」這一權力來源本身。委任權是否應當改變、應當如何改變,仍是一道懸而未決的制度之問;而只要《香港大學條例》相關條文一日未改,每一次高層人事的關鍵投票,都會把這道問題重新擺到枱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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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自行復核